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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后,文化事业建设费为何让人感觉不熟悉? 莆田网站建设规划图

日期:2026-02-03 06:07 / 作者:网络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国税和地税合并后,各自在其业务范围内都有自己熟悉的几种税费,相互交流往往可以优势互补。不过,有一项费用比较特殊,似乎并不是每个人都熟悉,那就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自1997年1月1日起征收,仅对两个行业征收,一是广告业,二是娱乐业。征收时,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推进,2013年由国税局征收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2016年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娱乐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税务局。

正是因为征集范围比较窄,关注度低,而且在这个过程中管理组织也发生了变化,就像一个孩子从原来的家庭被领养到另一个家庭一样,两个家庭对它没有足够的感情。孩子,导致这个费忠大家一般都比较陌生。

最近,我遇到两件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的事情。第一件事是,我在做企业纳税状况案头分析时,通过系统查询,发现了一个广告行业的纳税人。文化事业上缴的税费没有一分钱。如此明显的问题,就像光头头上的虱子一样,于是通知了相应的管理机构,要求其额外支付数万元的费用。

还有一件事是有公司打电话来咨询。该公司经营多种业务,包括广告业。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所有收入按税率计算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公司财务人员感到很困惑,我问是否应该这样计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企业、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税额2万元(每季应税6万元)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会议决定自7月1日起至2025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并授权各省(区、市) )按50%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免此项费用。 (详情见:全国常委会新一波降费减税来袭: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案件

(一)广告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5月,开具广告收入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万元,价税总额106万元。其将部分出版业务分包给个人A,取得了A向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面销售额16万元)。

解决方案:1.计算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6%=6万元

2、计算文化事业建设成本

计费销售额为向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付款人要求降低价格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开票销售额×3%=(00)×3%=27000元。

3、会计分录

当收入实现时:

借方: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分包并获取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计算会费时:

借:税金及附加27,000

贷款: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27,000

实际交货时间

借: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27000

贷款:银行存款27000

4. 填写申报表